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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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委託合同是基於雙方的信任爲條件,如果一方失信或委託方不再需要受託方辦理委託事宜,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法律雖然賦予委託人和受託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在委託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仍以委託合同的約定爲處理原則,即以雙方在委託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享有和履行爲認定是否存在違約及承擔相應的責任。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理由不再需要諮詢公司辦理委託事項,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但解除合同如果不是諮詢公司的過錯,你公司則應依照合同約定賠償相應損失。相反,如果你公司解除合同違反委託合同的約定,依法仍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如何做到不承擔違約責任

1、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某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譬如租房是爲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約定,一旦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找到適合的人轉讓,想提前解除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爲違約金,但如果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合同的條件,找到新的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告知對方,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解約及搬離的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爲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爲守約方,在得到對方要解約的告知後,可以向對方發送相應的催告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告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和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商議好,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就是要賠償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了直接的損失和間接的損失,直接的損失是現在可見的費用得支出,即財產的損失,而間接的損失就是未來遇見的一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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