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是口頭表達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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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相對於實施了侵權行爲的主體,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爲了使這些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規定在判處行政處罰時,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那麼,根據實際,行政處罰程序是口頭表達的嗎?

行政處罰程序是口頭表達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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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程序是口頭表達的嗎?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爲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透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爲,或者透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資訊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爲,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程序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但是根據實際,我們可以知道,在具體的實施處罰行爲時,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爲,只需要口頭表述即可,無須採取書面形式,這也就回答了行政處罰程序是口頭表達的嗎這個問題,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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