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後多久可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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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後多久可再起訴嗎?

行政裁決後多久可再起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收到複議書15天內起訴,如果直接起訴的,自收到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是指在行政訴令的舉證,作證,取證,質證和認證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規定和原則。

取證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係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應滿足的條件。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證缺乏明確一致的規定。

而行政訴訟舉證,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或事實損害行爲、損害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

其次,行政訴訟中的補證,也就是在已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待證真實,當事人依法主動或應人民法院要求補充相關證據,從而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最後是質證和認證,質證和認證在行政訴訟最爲關鍵,是當事人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對對方所展示的證據進行辨認、質詢、說明、解釋以確定證據效力的活動。實踐中,質證的要點在於提高證據的可採性,尋找可定案證據,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法官的內心確信。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裁決是由行政機關所做的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服此決定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在處罰決定之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超過了此時間法院將不會再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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