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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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避免行政執法機關未告知當事人就單方面作出了處罰決定,從而使得當事人因爲不知情而失去了爲自己辯解申訴的機會,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處罰執法機關應當在事前就提前告訴被處罰人處罰的原因和依據。那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是什麼呢?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

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告知後,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可以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下達,也就是說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因鑑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間。

處罰事先告知的內容應包括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事實是指案件發生後能夠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一切真實情況,在法學理論界將事實分爲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用證據證實的案件一切真實情況,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中所指的事實是法律事實,是有資格的行政主體透過合法的程序和手段蒐集的證據予以證實的事實,在證據的要求上必須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三性”基本特徵。理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掌握的事實對當事人的行爲所作的定性,也即案由,如“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就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爲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範性檔案,這些規範性檔案必須是經過立法程序設定並經公佈爲公衆所知悉,沒有處罰設定權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處罰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以及聽證權。

從上述文章看我國對事先告知的時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要求其內容必須告知詳盡,這樣的規定也是爲了讓被處罰的當事人能夠有充足的時間維權。小編提示,如果還有疑惑的地方,歡迎在線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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