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效期三年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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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有效期三年合理嗎?

行政處罰有效期三年合理嗎?

行政處罰有效期三年是不合理的。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3、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規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爲。其特點表現爲: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種法律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採取特定手段,保證行政決定能夠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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