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處罰合議參加人應當有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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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處罰合議參加人,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合議參加人應當有三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以少數服從多數,同一人不能參加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如果當事人認爲審判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審判員迴避,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做出處理·意見。

衛生行政處罰合議參加人應當有幾個人?

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同一人不能參加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程序。

所以,行政處罰審批人不能參加就他做出處罰決定爭議案件的審理,如果此行政處罰案件不是此審批人作出的,他還是可以參加合議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第二十五條承辦人在調查終結後,應當對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合議並作好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確有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二)違法行爲輕微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行爲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五)違法行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還應當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除前款第一項、第五項所述情形之外,承辦人應制作結案報告,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機關在作出合議之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適用聽證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

衛生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違法事實已查清,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承辦人應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於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已有證據證明的違法行爲,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爲或調查違法事實時,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爲。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准

綜上所述,衛生行政處罰合議參加人,對於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並給予行政處罰,作出合議決定以後,應當告知當事人,認定的事實以及處理理由,對於事實清楚,依據衛生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做出處罰決定書。製作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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