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超過幾年不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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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行爲發生五年後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稅務行政處罰超過幾年不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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