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有疑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處罰有疑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處罰有疑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被處罰人對治安處罰不服的,可以在作出處罰決定60天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
1、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需提交《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透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提交書面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然後由行政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覈,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之下,就會對此進行受理,並且做出最終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