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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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爲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二、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爲;二是執法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爲”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衆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裏的“違法行爲”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爲,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爲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爲首先違法行爲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爲,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立案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標準,一,共有三個條件必須都具備,缺少一個都不能構成行政處罰的立案。首先要有嫌疑人,其次必須有法定的事實,最後就是有管轄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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