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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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1)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由此可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採取保全措施也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如果並沒有任何情況,可能會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法院不能隨便採取保全措施,情況緊急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而且申請財產保全是需要繳納申請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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