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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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上述法律,分公司的人員、經營和財產由總公司管理,不能獨立承擔對外事務的責任。因此,《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擔保。經總行書面授權,分公司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如擔保方式、期限、擔保期限等)。

3、分公司不以書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擔保無效。公司職能部門是指公司的市場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除經總行授權外,總行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不得爲擔保人。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未取得總行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

5、綜上所述,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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