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風險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在建工程抵押風險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風險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會面臨的風險主要有7個:一是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二是價值確定風險,三合同風險,四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衝突的風險,五是劃撥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六是房地產開發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商品房預售衝突的風險,七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衝突的風險。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相關法條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土地上已有的建築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築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限於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續建部分、新增建築物以及規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築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佔有抵押財產後,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並移轉佔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係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採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工程在建的過程中少不了抵押貸款和融資,而這筆數目少則幾千萬,多則幾個億甚至幾十億,因此對於抵押權人來說,瞭解在建工程抵押風險是其必要且必須盡到的審慎義務,也就是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價值確定、合同風險、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衝突的風險、劃撥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房地產開發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商品房預售衝突的風險,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衝突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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