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夫妻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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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夫妻共有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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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爲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爲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

作出保證行爲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許我們在進行交易或者是貸款的時候都是需要保證人,保證人的存在一般可以增加自身貸款或者交易的成功,其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律規定作爲保證人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不僅僅要對一些項目在債務上的保證,同時也要對被保證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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