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明是賭債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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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寫明是賭債有用嗎?

一、離婚協議上寫明是賭債有用嗎

在婚姻內有賭債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債務是雙方自主自願約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解釋,丈夫借債用於賭博屬於違法行爲,妻子離婚不用承擔還款責任。對於自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子女撫養和探視、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生活困難經濟補助等條款是必須具備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捏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出現《民法典》第1092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爲三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三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爲“一年”的規定。

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要啥材料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爲,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爲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我國進行離婚時,當事人雙方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有一方有賭債,並且能夠證明是賭債,或者這錢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則另一方不用與之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可以將情況寫入離婚協議書中,透過法律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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