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爲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哪些不能作爲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不能作爲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單方債務能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嗎

1、婚前單方債務的轉化。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係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並接受,婚後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爲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爲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爲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後的用品和房屋也爲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也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爲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爲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債務,實際也是有可能變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在結婚之後,另一方也積極的爲其償還婚前的個人債務,同時並沒有對此表示有什麼異議,當雙方結婚時間比較長了之後,這樣的債務其實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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