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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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有什麼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都有權要求受益人返還支付支出的費用或不當利益,但是兩者之間存在區別,主要體現在:
1、無因管理是發生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當得利是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成立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享有絕對的請求權,債務人負有絕對的返還義務;
2、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爲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他方受有損失;
3、無因管理主觀上要有爲他人管理事務的意圖;不當得利是發生在主體不知道的情況下;
4、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爲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爲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於劃清侵權行爲和互相幫助行爲的界限。不當得利是爲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在判斷一個法律現象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時,還可從主觀角度予以判斷:如果行爲人是爲了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行爲,則屬於無因管理,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他人帶來不利益,則構成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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