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報告財產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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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要求報告財產令通知書以後,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被執行人必須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不報告,會被法院處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併報告:
(一)轉讓、出租財產的;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
(三)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
(四)支出大額資金的;
(五)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法院報告財產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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