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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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是不肯能的

公司的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對嗎?

1、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下,股東以出資爲限承擔有限公司,公司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如果是公司的債務,與公司的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均無關係,應由公司負責償還。在特殊情形下,股東可能會承擔清償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承擔公司債權債務的情況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和公司形式來看,公司的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是不可能的,雖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但是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等情況發生的話,股東需要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形式,股東需要承擔相應份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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