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合夥前的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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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合夥前的債務如何承擔?

一、加入合夥前的債務如何承擔?

此前的債務是由債務人個人進行承擔的,合夥組織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爲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爲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爲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二、公司清償債務有什麼風險?

債務清償也是有法律風險的,比如出現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時,應該對債款提存,實際生活中,債公司債務清償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爲債務人已履行。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2、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後順序清償。

3、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三、公司債務能查封股東個人住房的嗎?

對於公司的債務,一般不能查封股東的個人住房。但如果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地位,構成人格混同的,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法院可以查封股東的個人住房,但必須保留股東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加入合夥企業之前,債務是由債務人自己承擔的,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償時,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權利人拒絕接受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提存之後,視爲債務人已經償還債務,雙方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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