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善意取得最高法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抵押權善意取得最高法規定是怎樣的?

一、抵押權善意取得最高法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當中規定如果是利用不動產來進行抵押,相關的抵押權也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僅對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規定了構成要件,並未對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做出具體規定,只是言及“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應符合以下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就抵押權設立而言,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

2、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爲。這是指行爲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爲。

3、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爲抵押權設立之時。

4、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可供抵押的不動產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爲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

就不動產抵押權設立而言,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權屬登記錯誤,社會公衆便會產生錯誤認識,以爲在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登記名義人)是真正權利人,這樣一來,可能的交易相對方(比如銀行)便會產生錯誤信賴,非常願意爲該登記名義人或其願意爲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貸)款而成爲債權人。

但是,如果借貸關係成立之後,又因爲登記名義人並非真正權利人而否定抵押權的效力,則債權人將立即從有擔保的債權人變爲無擔保的債權人,其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害,而透過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則可以保護善意的債權人,進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

在當代社會,涉及不動產抵押權是有比較多的規定。實際上在《民法典》第311條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卻沒有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從司法實踐過程當中來看的話,在抵押權方面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