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和買賣合同糾紛可以一併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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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關係和買賣合同糾紛可以一併審理嗎?

借貸關係和買賣合同糾紛可以一併審理嗎?

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產生糾紛的,如果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一併審理。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民間借貸是民間借貸,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爲一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爲。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1)涉及共有財產,如多人共有財產的確權。分割糾紛以及因共有財產權與他人發生爭議的糾紛,全體共有人均應參加訴訟。

(2)涉及個人合夥。三人以上的個人合夥(包括人夥、退夥、散夥)糾紛以及合夥人因合夥經營與他人發生爭議的糾紛,都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3)涉及代理關係。凡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並與他人發生爭議的,應將代理雙方列爲共同訴訟人。

(4)涉及擔保關係。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來履行義務,債權人生張權利的,法院應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但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或僅起訴保證人,且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的除外)。

(5)涉及承發包關係。債權人請求償還承發包期間的欠款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就成爲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繼承。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一方或雙方爲二人以上爭遺產所形成的糾紛,全體繼承人均應參加訴訟。

(7)涉及共同贍養、扶養、託養和收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應由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一同起訴或應訴。涉及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買賣合同糾紛敗訴後果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所以買賣合同與民間借貸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了合同糾紛,首先要區別是什麼糾紛,如果僅僅是涉及到錢財的,那麼就屬於民間借貸,如果還涉及到了交易物品的,那麼就不是單純的民間借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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