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會議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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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會議職權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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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呢?

你好,目前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包括:
(1)、覈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透過重整計劃;
(7)、透過和解協議;
(8)、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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