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償還債務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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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遺產償還債務標準是怎樣的?

繼承遺產償還債務標準是怎樣的?

繼承遺產償還債務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之內進行償還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償還債務,但是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

二、遺產債務都包括什麼?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例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例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三、遺產債務由誰來償還?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遺產的繼承在當代社會顯得非常的重要,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會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就是因爲被繼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債務比較多。在進行計算財產之前,必須要將相關的債務都清償完畢,這是法律當中所做出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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