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保證人的權利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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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爲的人,在債務關係中保證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一般有個保證人雙方對這筆債務將會更加放心,而保證人在這項債務裏有着什麼樣的權利呢?

債務人的保證人的權利有什麼

(一)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都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爲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爲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它實質上保證人的延期履行抗辯權。檢索是保證人拒絕清償的抗辯,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可以援用檢索利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的例外,即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抵銷權(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禦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三)基於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保證人時債務雙方的中間人,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有着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爲一件債務擔保時保證人應當對雙方與這項債務有着相當的瞭解,以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在遇到麻煩時必要的時候委託律師對事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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