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代位追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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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代位追償怎麼處理?

如果被代位追償怎麼處理?

如果被代位追償,是需要履行相關代位賠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保險人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對代位求償權進行自由處分。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有時會處於種種考慮而放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放棄,可大別爲兩類:

第一,由於被追償當事人的財力不足使代位求償難以順利進行,此時保險人可放棄或部分放棄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往往先考慮第三人的經濟狀況和受償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經濟狀況好,有賠償能力,則按先予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向其追償;

如果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代位求償數額,則保險人將作一權衡,或酌情減免,或分期償付,或放棄代位求償權。尤其在出現上述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繼續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利害衝突的情況下,保險人亦可能從自身信譽和客戶利益的角度考慮,放棄或部分放棄其代位求償權。

第二、保險人之間因各自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可能招致利益衝突,故均協議放棄代位求償權。此種情形多發生在被保險人之間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汽車保險人之間的“碰撞棄權”協議。

根據此協議,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兩輛汽車因駕車人互有過錯而碰撞受損時,每個保險人均僅負責賠償各自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而放棄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不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行爲責任。

第三,因被保險人與侵權第三人有某種利益聯繫,並在被保險人的強烈敦請下,保險人可放棄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如僱主責任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人不以僱主的名義行使對有過失僱員的追償權,即如果僱主的僱員因過失致客戶或他人利益受損,僱主從保險人處得到保險金補償受害人損失後,保險人不再代位向有過失的僱員進行追償。

代位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是發生在債務人無法履行規定的債務義務時,債權方可以按照代位追償的規定,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拒不賠償的,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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