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認識債務人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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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認識債務人是什麼原因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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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人債務人

債務人,是指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

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權本質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

區別於本質上爲對物的支配權的物權.擁有債權的"人"(

這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如:銀行等)就是債權人.

假設你爲了借款,將房屋抵押給了他人(這個人就是債權人)

作爲擔保物,如果你無法歸還上述借款,

債權人不能夠直接擁有你的擔保物,

只能夠透過司法程序對擔保物進行拍賣,

拍賣所得中也只能夠拿走當初借款的金額(包括利息),

多餘部分要歸還給借款人(即借債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

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爲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爲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爲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

,也可以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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