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案件受理費是多少?
一、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案件受理費標準
( 一)財產訴訟案件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50元/件);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S=A×2、5%-200);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S=A×2%+300);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S=A×1、5%+1300);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S=A×1%+3800);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S=A×0、9%+4800);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S=A×0、8%+6800);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S=A×0、7%+11800);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S=A×0、6%+21800);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S=A×0、5%+41800)。
(二)執行案件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執行金額或者價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執行金額或者價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執行金額或者價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執行金額或者價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財產保全案件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撤銷權案件
(一)概念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費用的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第74條第2款後段)。另依《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屬於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進行保全而言,此種費用可以作爲公益費用,使之在債務人的總財產上具有優先受償效力;
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受領標的物並因保管而支出費用的場合,對於該費用的償還請求權,還可以在標的物上發生留置權。而在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的場合,其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則不再構成公益費用,因而不應當再發生上述優先受償權。
撤銷權案件受理費是多少呢?綜上所述,行使撤銷權的案件受理費用是按照財產性案件進行收取的,按照案件標的額的不同,法院收取的費用也不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費是由被告人即債務人負擔的,並不由原告債權人負擔。另外,相應的律師費用也是由債務人負擔的,您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