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工承攬留置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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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雙方簽署產品加工承攬合同後就要各自履行相關義務,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後不支付承攬人報酬,承攬人就具備了行使加工承攬留置權條件,有權對原材料等進行處置。那麼什麼是加工承攬留置權條件?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做個簡單學習。

什麼是加工承攬留置權條件?

一、承攬人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本法似及我國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1、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

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雖然承攬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屆滿時,定作人仍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攬合同約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攬人支付報酬以及材料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未約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攬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報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補充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2、承攬人合法佔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的財產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因此,承攬人留置的工作成果應當是根據本承攬合同而合法佔有的定作人的動產。如果承攬人已經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也就是說該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佔有,承攬人就無法實現留置權。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動產如已粉刷的牆壁,承攬人也無法實現留置權。如果定作人同承攬人訂有數個承攬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個合同的報酬的,承攬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報酬的那個合同的工作成果。

二、什麼是承攬人的留置權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如果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承攬人爲完成工作而墊付的其他費用,定作人也應當償還。如果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等價款等義務的,承攬人有權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如果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承攬人爲完成工作而墊付的其他費用,定作人也應當償還。如果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等價款等義務的,承攬人有權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所謂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留置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留置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爲目的;

2、留置權人有權從留置的債務人的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

3、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方式,它依法律規定而發生,而以非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成立。

由此可見,承攬人是不能隨便處置定作人的動產的,需要具備一定的加工承攬留置權條件。一般情況下,定作人故意不支付報酬,或者承攬人合法佔用勞動成果的,承攬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也是保障承攬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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