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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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存在抗辯權。抗辯權存在的意義,就是針對於合同中存在的糾紛問題做出解答,幫助糾紛的解決。抗辯權有不同的分類,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使用。今天要和大家聊聊的就是時效抗辯權。這種抗辯權比較特殊,是存在於債務關係中。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訴訟時效抗辯權應由誰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爲。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由被告提出的。

關於債務關係,就是欠債者與債主之間的關係。若有一方拒不支付,另一方就可以選擇起訴。那麼,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纔是正確的呢?抗辯權,從字面上不難理解,是對抗、辯解的權利。在實際訴訟過程中,該項權利是由被告提出的,用以否決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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