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連帶保證債務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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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連帶保證債務行使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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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分爲如下幾類:一是普通時效期間;二是特別時效期間;三是最長時效期間;四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時效期間。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除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外,其餘幾類訴訟時效期間均存在着中斷的問題。既然《擔保法司法解釋》把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界定爲訴訟時效,那麼它就當然存在着中斷的問題。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一般保證人才不會因保證期間的屆滿而免除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情況下,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這是否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斷?如果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會產生對債權人明顯不公的後果。因爲債權人在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後,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完成,保證人可能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則首先要滿足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之後尚在保證期間內,否則保證人是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而具體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有多長呢?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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