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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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務人有多個,而只要其中一個債務人承擔了債務的,那麼債務就會歸於消滅。不過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那到底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不真正連帶責任情形有哪些

不真正連帶責任情形有哪些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上述七種情形,一般適用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此時雖然其中一個債務人承擔了責任,但可以就不屬於自己承擔的責任部分,向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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