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預期違約規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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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合同預期違約規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合同預期違約規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合同預期違約規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金錢債務實際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透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爲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爲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爲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爲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爲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爲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困境,就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由於違約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貸款人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貸款人方面來說,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爲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貸款合同違約,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一般生活中常見的就是住房貸款,買房時,需要和銀行簽署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是重要的貸款憑證,需要儲存好,如果不拿貸款合同,後續如果出現了糾紛,就沒有證據了。貸款儘量不要違約,因爲可能會影響個人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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