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法條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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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法法條

債權法法條的內容有哪些

債只約束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其它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債的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1、涉他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 522、523 條)

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二條【合同債務的代爲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三條【合同債務的代爲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民法典》第593條)

第五百九十三條【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716條)

第七百一十六條【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772條,第723條)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838、839 條)

第八百三十八條 【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第八百三十九條【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二、債權法的定義

債權法可分爲形式上的債權法和實質上的債權法。形式上的債權法,僅指有關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債編;實質上的債權法,除上述之外,還包括有關債事的單行法、立法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中適用的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雙邊協定等一切債的法律規範。

綜上所述,債權法可分爲形式上的債權法和實質上的債權法。其中債權法法條中債(合同)的相對性主要包括,涉他合同、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以及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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