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違約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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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許多的合同是相互依存,有先後順序的,只有前置的合同履行完畢才能進行後面合同的旅行。當前置合同違約,導致後面的合同無法進行時,後置合同的受益者就具有先履行抗辯權。那麼,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先履行抗辯權違約時的情形的呢?本站來爲您詳細解答。

先履行抗辯權違約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爲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繫,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爲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違約的相關法條

中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一般發生在前置合同違約,導致後續合同無法完成時,後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但小編需要提醒您的是,先履行抗辯權違約時纔會生效,如果法律界定前置合同並未違約,後方須履行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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