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繼承糾紛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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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繼承糾紛的被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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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席的處理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爲被告已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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