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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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意思是什麼

佔有人對於他方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爲,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爲的擾亂,而只能透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佔有,乙即使作爲車的物主也不可採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於其他第三方的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爲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佔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佔有人無論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其佔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爲,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其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對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

(一)佔有保護請求權的種類:佔有保護請求權以排除對佔有的侵害爲目的,因而屬於一種物權的請求權。根據佔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別發生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佔有危險消除請求權。

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發生於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此種侵奪佔有而構成的侵佔,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採取違法的行爲使其喪失對物的控制與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佔有的,如因受欺詐或者脅迫而交付的,不享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此種情形下,原佔有人要回復佔有,必須依法律行爲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係等去解決。

此外,還需說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爲侵佔人的行爲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爲己有,但此種侵佔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爲己有的行爲,並非是失主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爲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被他人妨害時,佔有人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請求權的相對人,爲妨害佔有的人。數人相繼爲妨害的,以現爲妨害的人爲請求權的相對人;繼續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費用應由妨害人負擔。佔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費用可依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償還。

3.消除危險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爲具體的事實的危險;對於一般抽象的危險,法律不加以保護。具體的事實的危險,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對佔有的妨害。例如違反建築規則建設高危建築、接近鄰地開掘地窖等,而產生對鄰地的危險。需要說明的兩點是:首先,危險消除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持續存在;請求權行使之時危險已經消失的,不得請求防止。其次,必須有客觀的產生危險的事實;被請求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法律在所不問。

佔有雖非一種權利,但也屬法律所保護的一種財產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佔有的,應負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佔有可能發生的損害主要有:

(1) 使用收益的損害,即佔有人不能使用收益佔有物而生的損害;

(2)支出費用的損害,即佔有人對佔有物支出費用,本可向物的權利人請求償還,卻因該物被侵奪而毀損滅失不能求償;

(3)責任損害,即佔有人因佔有物被第三人侵奪而發生毀損滅失後,從而產生對物的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期間:本條最後規定了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這裏需要說明兩個問題。首先,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原則上同妨害或者危險的持續狀態緊密相連。如果妨害已經消失或者危險已經不存在,自然沒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提請的必要;如果此種妨害或者危險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佔有人當然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受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險持續發生,那麼此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自然沒有受時效限制的道理。

其次,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可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該期間有的國家明定爲消滅時效,有的規定爲除斥期間。但是從佔有保護制度的設立目的和實際功能上講,此項期間設爲除斥期間更妥。其理由在於消滅時效可因事實而中斷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起算,如果按照消滅時效來規定,此項期間可能遠比一年要長,那麼將使權利處於長期不穩定的狀態。並且通常情況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未行使的,佔有人如果對物享有其他實體權利(如所有權),自然可以依照其實體權利提出返還請求,因此也沒有必要在本條中規定更長的期間進行保護。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人員,他們在達成協議,將所有的動產發生轉移之後的話,對方是仍然佔有這樣的一種動產,主要還是因爲他們的交付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比如說並不是現實的交付,而是佔有改定的交付的方式,這樣的話是可以由原來的人繼續的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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