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效借貸合同糾紛法院有權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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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時效借貸合同糾紛法院有權駁回嗎?

超時效借貸合同糾紛法院有權駁回嗎?

超時效借貸合同糾紛法院有權駁回的。當事人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時,法院有可能不受理當事人的請求,但有些特殊案件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禁止當事人透過約定排斥時效規範的適用。強行性規範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範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透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

2、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訴訟時效的強制性作出了規定,明確禁止當事人透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3、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說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於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4、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爲它們對於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於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爲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係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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