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因管理制度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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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制度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債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那麼,涉及無因管理制度的內容究竟有哪些?現在,我們將在下文爲大家介紹無因管理制度的概念、特徵,以及無因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希望本站小編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無因管理制度的簡單介紹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行爲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爲,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於無因管理行爲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二、無因管理的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管理人必須爲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儲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爲是事實行爲,而不是法律行爲。因爲確定無因管理不是基於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爲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爲,而只能是事實行爲。至於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則在所不問,因爲客觀事物複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爲,如爲本人飼養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爲,如爲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都必須是能夠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爲,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能夠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爲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爲還必須是以作爲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爲。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爲是違法行爲,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於管理事務的行爲之所以要以作爲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爲管理人本身沒有管理事務的義務,管理人不作爲,就不能表現出其對事務的管理,這樣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必須是爲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爲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爲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爲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爲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爲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這並不是說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這是因爲管理人爲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必須得到公衆的證明或讓別人好判斷,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須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務與管理人事務混雜在一起的時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爲重要。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本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爲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爲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於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爲了本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爲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爲無行爲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纔是無因管理。在這裏,連帶債務值得特別一提。對於連帶債務,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爲這是無因管理。筆者認爲,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爲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互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只要找到一個債務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債務,該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根據是法律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義務,而不是“無法律上的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不屬於無因管理。至於該債務人在償還了全部債務之後,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問題,則另當別論。

三、無因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爲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爲。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於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爲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爲。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爲,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行爲……都屬於無因管理,通俗一點就是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爲。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爲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爲債的發生原因,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爲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既不同於合同之債,也不同於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合意,不當得利之債並非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而是法律爲糾正不當得利的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從其性質上說屬於事件,而非行爲,當然不是一方當事人爲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合法事實行爲。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爲債的發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生不當得利的後果,就在當事人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四、無因管理的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爲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爲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無因管理制度的介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無因管理人之所以對他人之物進行管理,並非他人有授權,而是出於善良,此外,無因管理人一旦開始管理,便不能隨意放棄。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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