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職務侵佔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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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職務侵佔立案條件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條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行爲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範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係的財產幾乎都以成爲侵佔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爲已有的行爲,並且只要實施了非法佔有即構成犯罪;
而侵佔罪在行爲方式上表現爲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佔爲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爲,並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4、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佔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跟侵佔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因爲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非常特殊,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了公司的財產,而且職務侵佔罪是公訴案件,公司負責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