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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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故案外人執行異議可以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爲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透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爲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提出異議的條件包括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並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間如果因爲某些特殊的原因也是可以中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