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合議庭通知書是要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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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合議庭通知書是要開庭嗎?

收到合議庭通知書是要開庭嗎

收到合議庭通知書不一定是要開庭,合議庭要通知的事項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訴訟一審開庭流程有哪些?

第一,庭審準備工作完成之後,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首先由審判長覈對到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詢問代理人的具體代理權限,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無異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經審判長覈對無誤後,審判長宣佈開庭並宣佈案件當事人的名稱和案由(對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宣佈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名單,並告知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對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人員申請回避。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審判長應宣佈休庭,嚴格依照迴避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審判長在重新開庭時宣佈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審判長宣佈延期審理;審判長宣佈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庭規則。

在完成以上庭審程序工作後,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主張和意見,查明案件事實。法庭調查可以由審判長主持,也可以由審判員主持,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主持。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陳述起訴請求和起訴的事實理由。如果原告的起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與起訴狀一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讀起訴狀,書記員在記錄時可以簡記爲“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見起訴狀)”;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變更,應向法庭明確其訴訟請求變更的內容與理由,書記員應詳細記錄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內容和理由。

原告陳述完訴訟請求和理由之後,由被告陳述答辯意見,案件有第三人的,最後由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被告(或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該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明確提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觀點和理由。

(二)合議庭總結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合議庭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辯意見,總結歸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並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的案件爭議焦點有無異議。如果當事人對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異議,詢問其具體有何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爭點,合議庭認爲與本案有關的,可以歸納爲新的案件爭議焦點。如果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歸納的爭議焦點沒有異議,告知當事人應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三)當事人舉證、質證

舉證、質證的順序是: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出示證據

在出示證據時,原告可以一證一舉,也可以按類別一類

第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透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互相辯論

第三,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第五,宣判

1、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鑑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佈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說明理由。

2、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3、審判長宣讀判決。

4、審判長宣佈閉庭。

總的來說,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應該通知當事人,比如合議庭需要通知原告是否立案,需要通知被告舉證的時間及舉證要求,確定了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以後,也需要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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