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複審不成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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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駁回複審不成功怎麼處理

商標駁回複審不成功怎麼處理

如遇駁回複審失敗,可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中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①“收到”以誰收到爲準:當事人自行復審時,以其自身收到複審決定書即爲收到;在當事人指定商標代理機構代爲複審時,則以代理機構收到即視爲當事人收到。這也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複審決定書時應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

②“收到之日”指的是哪天:駁回複審決定書以中國郵政掛號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郵戳爲官方寄出時間,信封背面郵戳即爲“收到之日”時間,並不是指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實際取得”的時間。這也是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地方。

③“三十日內”如何計算:“三十日”非“一個月”、也非“三十個工作日”,切忌混淆。

具體透過何種方式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需要提交何種檔案、如遇法定節假日期限如何計算、應以何種理由起訴等問題,則需要在具體案件中依照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原則採取相應方法。

二、商標駁回複審需要哪些材料?

對於職業代理人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代理經驗的綜合把關之後,認爲可以申請駁回複審的,一般提交如下資料:

(1)《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2)商標局郵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當地郵戳要清楚);

(3)申請人資質(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

(5)申請商標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關材料、照片、合同等複印件;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如果申請的材料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的時候,那麼有關部門是可以駁回商標註冊的申請,而當事人如果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複審,如果複審也失敗的時候,可以向有關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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