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方不出庭是不是代表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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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起訴方不出庭是不是代表撤訴?

民事糾紛起訴方不出庭是不是代表撤訴

民事糾紛起訴方不出庭按照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中原告有哪些應盡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的義務

3、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三、民事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纔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爲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爲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爲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爲,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打官司是非常嚴謹的,原告不能在起訴以後拒不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如果原告起訴後反悔,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撤訴,另外,如果原告惡意向法院起訴,對於這種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爲,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進行罰款或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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