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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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嗎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嗎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程序的設定其目的在於保護和實現債權人的私權,與國家利益沒有直接關係,它是執行法院依據債權人的申請而實施的強制執行行爲,是國家執行機構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且一般情況下皆因債務人的不自覺履行義務所致。所以,在這之中所生的執行費用,當然不能象刑事訴訟那樣由國家財政負擔。我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條及《關於收費辦法的補充規定》第2條都明確規定了由被執行人負擔的原則。

強制執行的費用雖然應由被申請人(債務人)負擔,但是由於這項費用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首先就應支出的,如執行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後,即產生因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而支出的差旅費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是保證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因而,法律也規定應由債權人先代爲預交。所以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但是在申請時由被申請人預付。

二、強制執行的費用

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2、強制執行的費用計算

根據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現在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申請費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3、特別規定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爲,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後,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綜上,強制執行的費用是由被申請人承擔的,但是在執行完畢之前是由申請人預付的。相信您對於強制執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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