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哪些設施?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哪些設施?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哪些設施?

1、不得乘坐交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3、不能出入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不能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5、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7、不能旅遊、度假;

8、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二、失信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資訊。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資訊。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透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總的來說,關於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是比較多的,包括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資訊的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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