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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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

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過理論上一般認爲:追加被執行人應依當事人或者權利人的申請啓動,執行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啓動。如《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第511條,就作了類似規定。實務中,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爲符合追加條件的,一般是先與執行法官溝通,然後再向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追加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案件案號、執行情況,以及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並附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證據材料、聯繫方式等。追加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法院應一次性告知補足。沒有明確的被追加執行當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撤銷案件。注意:書面申請及材料是交給立案部門,不是交給執行局的案件承辦法官。

(二)立案

追加被執行人屬於五種執行審查類案件類型之一,根據《執行立案、結案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執行法院立案部門對於符合追加條件的申請,應作爲新的執行案件立“執異字”案件類型代號。

關於法院應在幾日內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時如何救濟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參照最相近似的執行異議立案,類比《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條,合適的做法是: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應在接收材料後3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上級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申請追加進行審查。

(三)審查

執行法院立案部門立案後,移送執行局裁決部門審查(裁定書上署裁決法官的名字),原執行實施案件的承辦人要回避,不得參與審查。根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28條,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執行裁決部門一名法官書面審查即可;對於其他類型案件,執行局裁決部門應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可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注意,這裏的60日的起算點,是“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也即立案部門接收申請執行人書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在聽證日,申請執行人經通知不來的,視爲其放棄追加申請,按照撤回申請處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經傳喚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不過,鑑於追加被執行人對其影響重大,執行法院要儘量通知其到場參與聽證,儘量避免缺席聽證。

(四)救濟

根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30條、32條規定,追加被執行人分爲兩大類:一般追加和特殊追加(六種)。並且,司法解釋依據不同的追加情形,給相關人員設計了對裁定不服時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救濟途徑。對於一般追加情形:自追加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於其餘六種特定追加情形: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六種特定追加情形是(非常重要):

——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

——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一人公司股東;

——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

可以看出,被追加人不服而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存在着兩處重大差別:一是可以在收到追加裁定後直接起訴,無需向執行法院提執行異議作爲前置程序;二是審理對象爲是否符合追加實體條件,審理目的是解決能否追加的問題。

二、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申請人:×××(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區××公路××號、××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執行董事兼總裁。

被執行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沿河×××路×號×號樓×單元×樓,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申請追加執行人:××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市××區××鎮××大道中××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聯繫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兼總經理。

申請事項:

1、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省××工程有限公司 爲(20xx)粵×執字第×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2、被申請人××省××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繳出資的xxxx萬元範圍內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仲案×號《仲裁裁決書》已於×年×月×日產生法律效力。×年×月×日,申請人××公司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於×年×月×日立案受理,執行案號爲(20xx)粵×執字第×號。×年×月×日,貴院作出(20xx)粵×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年×月×日,貴院恢復執行。在本案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如下事實:

一、×年×月×日,被執行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作出《股東會決議》,註冊資本由人民幣50萬元增增資至人民幣xxx萬元,被申請人××公司出資xxx萬元。×年×月×日,×市×會計師事務所對該項出資進行驗審作出《驗資報告》(編號:×),被申請人××公司增加的投資額xxx萬元繳存於×銀行×分行開設的×帳戶。

二、×年×月×日,被執行人××公司再次召開股東大會作出《股東會決議》,註冊資本由人民幣xxx萬元增資至人民幣xxx萬元,被申請人××公司新增投資額xxx萬元。×年×月×日,×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編號:×)對註冊資本2000萬元進行驗審,增資額人民幣xxx萬元於×年×月×日繳存於×銀行×支行(帳戶:×)。

三、經申請人××公司申請,貴院分別於×年×月×日、×年×月×日向×銀行×支行、×銀行×支行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公司的歷次增資中的註冊資本繳存情況。×年×月×日,×銀行×支行向貴院作出《覆函》稱:“經查並無×帳戶,且×年×月×日對賬單也無此帳戶的相關資料”;同年×月×日,×銀行×支行作出《覆函》稱:“經查,×帳戶並無繳存xxx萬註冊資本的進賬記錄。”

根據上述事實,被執行人××公司於×年×月×日、×年×月×日先後兩次增加註冊資本,但是兩次增資額計人民幣xx萬元並未實際繳存到位,其投資者兼唯一股東××公司已構成虛假出資。

據此,爲維護申請人××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爲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追加被申請人××公司爲本案被執行人,請求貴院依法認定被申請人××公司在其自身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對本案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懇請貴院依法支援申請人請求。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日期:20xx年 月 日

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一人公司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上述這六種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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