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有哪些成員組成?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有哪些成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迴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對於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仲裁庭仲裁員的選定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制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經仲裁庭的組成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仲裁庭完成糾紛的仲裁任務後,隨即解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