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訴訟標的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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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訴訟標的的同一?

如何判斷訴訟標的的同一?

只要是由於同一個案件引起的糾紛那麼就會被判定爲書訴訟標的相同。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重複起訴”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確的解釋和界定。而由於上述法條系民事訴訟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規定,故而對該條款的具體解釋,也可以作爲“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適用規則。

但是,新民訴法解釋對重複起訴的這一解釋和界定,卻未能真正解決民事訴訟中何爲“一事”這一本質性的問題。

重複起訴的構成要件有三,即:

1、當事人相同;

2、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

這三個構成要件裏邊,當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後訴的原告仍爲前訴的原告,而後訴的被告仍爲前訴的被告。如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的,則並非“重複起訴”。

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也好理解,比如後訴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即是對前訴實際履行合同的裁判結果的否定。當然,在新民訴法解釋頒佈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於重複起訴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訴和後訴的訴訟請求相同爲要件,而對於後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的情況,則並未涉及。此次新民訴法解釋將此作爲重複起訴要件之一,確有必要。

二、重複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八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爲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不准許重複起訴,這樣的一種重複起訴的行爲是屬於對於司法資源的浪費。比如說訴訟標的如果同意而且符合重複起訴的條件,將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之後會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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