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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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貪污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1、根據規定,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二、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有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貪污罪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

2、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383條當中規定,觸犯貪污罪的,應當根據貪污的數額以及情節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的處罰。比如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已經導致國家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人員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將會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處罰,而且貪污數額需要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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