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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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四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四人打一人,是屬於聚衆鬥毆的情節,有可能構成聚衆鬥毆罪。

犯罪構成:

1、成立聚衆鬥毆罪雖然需要多人蔘與,但不要求鬥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

2、聚衆鬥毆可以分解爲“聚衆鬥”與“聚衆毆”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擊對方的身體;後者是指多衆一方單純攻擊對方身體(單純被攻擊的人不成立聚衆鬥毆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3、聚衆鬥毆並不限於雙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鬥毆的情形。

4、聚衆鬥毆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鬥毆一方的首要分子約定與對方人員鬥毆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要聯繫本罪的法益認定犯罪,對於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聚衆鬥毆行爲,不宜認定爲犯罪。

5、聚衆鬥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鬥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鬥毆故意時,對有鬥毆故意的一方以聚衆鬥毆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聚衆鬥毆中的共犯?

聚衆鬥毆活動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對此,須把握以下幾點:

1、並非在任何聚衆鬥毆的犯罪案件中都會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因爲,在整個案件的罪行不太嚴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行爲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應認爲犯罪。這樣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的人數就達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2、首要分子的人數在兩人以上的情況下,雖然他們在聚衆鬥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會能有大小之分,但由於都屬於主要作用,因而都應當認定爲主犯。只是在在量刑時,仍須考慮其所其作用的差別,這是充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3、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時,其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應當根據其實際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認定其系主犯還是從犯。不應當不加區別地一律認定爲主犯,或一律認定爲從犯。

4、對參與聚衆行爲而未參與鬥毆行爲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排除其構成中止或預備形態的情況下,應與參與鬥毆行爲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一起,共同對鬥毆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兩人之間發生矛盾打架,受害人的傷勢未達到輕傷的程度,一般都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多人蔘與的打架就不是一般的治安事件,就構成了聚衆鬥毆的刑事案件,對於參與打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的人員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量刑根據犯罪情節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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